相关政府部门链接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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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第六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七条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九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条 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失效。 附件: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广告业的其他规定,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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